拒不提供指纹样本照样判你还钱 法官提示民间借贷行为要规范童晓静 葛向斌
案情回放 近日,宁海法院力洋法庭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朱某拒不提供指纹样本,致使法院无法进行指纹鉴定,法院判决朱某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000年12月朱某因需向杨某借款3000元,借款后朱某未及时归还,杨某催讨无果,于2006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杨某向法庭提供了一份签有朱某小名并按有指纹的借条,以证明朱某向杨某借款的事实,并申请法庭对借条上的指纹进行鉴定。但朱某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拒绝提供指纹样本,使鉴定无法进行。法院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认定被告朱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杨某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即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遂依法判处朱某归还杨某借款本息4620元。
法官说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第2款之规定:“对需要签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本案中,杨某提供了一份签有朱某小名并按有指纹的借条,所以朱某若要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就要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该借条不是自己签的,即证明借条上的指纹不是自己的。但在鉴定过程中,朱某却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拒绝提供指纹样本,依照相关规定,朱某系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指纹样本,故朱某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庭最终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判处朱某还款4620元。
法官提醒 一个合法有效的借贷行为需要借贷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写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大小写要一致)、币种(是人民币还是外币)、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注明某年某月某日)、还款方式等。切勿仅凭一张借条或一个中间证明人,履行一下简单的手续,就与他人建立借贷关系,这会给日后的还款带来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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